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德市“天湖人才”评价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 2018-10-30 16:52 浏览量:{{ pvCount }}【字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宁德市“天湖人才”评价认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30日 

宁德市“天湖人才”评价认定办法

一、主要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天湖人才”,是指从宁德市外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的,可按条件和程序确定为“天湖人才”。 

从境外引进的人才,应为目前在境外,或近3年内从境外到中国大陆(不含宁德)工作或自主创业的人员(超过3年的视同国内引进)。 

二、引进方式及基本条件

(一)受聘。近1年内来宁德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每年在宁德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 

(二)合作。近1年内,个人或所在机构与宁德市机构合作创建公共平台(含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人才发展平台);担任项目或技术主要负责人,项目建设和运营3年内每年在宁德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项目投资10%以上;拥有项目运营所需的人才团队或战略性伙伴。 

(三)创办企业。近1年内在宁德市注册企业,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项目运营所需的创新人才团队。 

(四)受派。受市外企业(机构)选派到宁德市内分支机构、企业或项目(含中央、省驻宁机构,中央、省属企业,在宁金融单位)工作,担任中层正职及以上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职务;近3年内每年在宁德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分类及评价认定标准

一类:省A、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含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团队);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名师、名校长;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类:省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级名师、名校长;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含省杰出科技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全国技术能手;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入选者;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三项计划”入选者;省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四项目”入选者;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省“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省优秀人才(含省优秀专家,省杰出人民教师,省杰出健康卫士,省突出贡献企业家,省软件杰出人才);省特级教师;市级名师、名校长;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四类: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五类:全职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高级技师;其他符合当年度《宁德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六类:全职引进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获省级项目补助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创办人员或团队(团队不超过3人);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四、审核确认

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对申请人进行认定,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确认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颁发《宁德市“天湖人才”证(一至六类)》和《服务手册》。 

五、相关待遇

一类人才给予每人8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助,在宁德工作期间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 

二类人才境外、国内引进的,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住房补助; 

三至五类人才按实际在宁德工作月数,分别连续3年给予每人4000元/月、3000元/月、2000元/月住房补助,每年底发放一次; 

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六类人才,连续3年给予每人1000元/月住房补助,六类其他人才暂不予发放补助,可享受相应人才服务。 

达到一至三类人才标准,每年在宁德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引进人才,可认定为一至三类柔性引进人才并按相应类别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三至五类人才已确认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的,按相应类别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已确认为省引进人才的,按相应类别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一至三类人才相关补助经费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四至六类人才相关补助经费由所在地财政列支。 

六、附则

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列入个人诚信档案;申报企业3年内不得享受市级人才专项经费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中的补助条款与我市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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