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德市委党校关于招聘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2-18 15:36 浏览量:{{ pvCount }}【字号:    

根据工作需要,我校拟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具体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4.具备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5.具有适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此次招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7.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岗位

岗位描述

招聘人数

专业

学历

要求

学历类别

性别

年龄要求

带班工作人员

主要从事培训班的带班服务,包括联系教学点、编制学员手册、布置会场、培训班教学项目的全程组织实施和学员管理服务、车载讲解、教学点基本讲解等工作。

7人

不限

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教育培训专职带班或讲解工作经历的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学历)

不限

不限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在1989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出生)。

本次招聘带班工作人员,须具备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退役军人、取得导游证、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书者优先。

三、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月基本工资约2850元(含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绩效工资,最高月收入约5000元(含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聘用人员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25年12月22日-2025年12月26日(08:30-11:30,14:30-17:00)

(二)报名地点: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学院路3号宁德市委党校综合楼426、428室

(三)报名材料

1.应聘报名表;

2.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和学位的网络验证报告(毕业证落款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日,持境外学历报考的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4.如有相关工作经历或证书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用人单位收复印件一份。

(四)资格审查

1.将通过邮件通知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参加考试,请确保报名表上预留邮箱准确无误,并及时关注邮件。

2.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实情及在应聘考核中作弊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考试、体检、考察

(一)招聘程序: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初审、考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择优录取。

(二)考试:本次考试原则上采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主要测试考生的应急应变素质、语言表达能力、讲解以及履职所必备的知识和能力。

若岗位报名资格初审通过人数超过70人(不含70人),增设笔试,笔试成绩不计入总分。进入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招聘岗位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1:3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时,并列人选均为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考试具体形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总成绩以面试成绩为最终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如果进入面试的考生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招聘计划数、未形成竞争的,面试成绩70分为及格;未达到及格线者不予聘用。

(四)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负担。未按时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按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开展政治思想、遵纪守法等考察。

(六)因故自行放弃体检,或体检、考察不符合岗位要求从而产生的空额,按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宁德市委党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聘用手续。

八、其他事项

本次招聘由宁德市委党校组织实施,宁德市委党校机关纪委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93-2251219(机关纪委)。有关招聘相关问题,咨询电话:0593-2251208、0593-2251209。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宁德市委党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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